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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仙游古代断案碑小集

      □陈震辉 /文 游心华 /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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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一行人考察赖店镇坝头村 控争水利案碑

      仙游古代建立石碑的历史悠久,现存最早的石碑主要是唐代的墓碑,包括“唐袁州司马朱公坟”碑和“唐常州别驾郑公墓”等碑。明清时期的石碑保留最多,石碑内容涉及丧葬、孝悌、礼仪、律法、褒奖、民生、宗教、历史、地理、军事、教育、文化等方面,成为记录仙游历史的重要载体之一。

      在现存仙游古代石碑中,有一种“断案碑”显得很特别,现存数量屈指可数。它是古代仙游县署堂断之后,由县署或乡民立于案发地的,用来警示时人与后人。这些碑文留传到今天,成为记录当时史实的重要物证,今天我们仍能通过碑文窥见历史的一角,了解历史背后的故事。

      下面介绍四方笔者近年发现,未入馆藏仍保存在原地的清代断案碑。

      一、白石院籍坟争业案碑

      该碑刻于道光二十六年(1846年),镶嵌于赖店镇白石院墙上,长约2米,宽约1.5米,碑文共1040字,通篇为端庄小楷,笔工细腻优美,雕工老道准确,是一幅优美的书法作品。

      该碑记录了南宋陆秀夫后裔陆天汔舍地建寺,后村民高家求地葬父。不料高姓后代假契抢地,僧人数度哭告无果,又遭高家反诬。郭姓知县查明事实真相后,判决山地归僧人墓地留高家,并立碑警示百姓守法的经过。

      碑文可谓条分缕析,详细记录了案件的前因后果,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研判。判决也显得十分的人性化,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,惩治了恶人又教育了群众,同时还弘扬了社会良好风气。并做好了详细的善后安排,从根本上杜绝了后患。

      这块碑文,无疑是份十分珍贵的历史资料,它完整记录一件县级断案的缘由、经过、方法、结果和意义,体现了一位县令的人生观、世界观、价值观、道德观、政治观、宗教观,呈现于后人眼前的是一幅活生生的历史画卷。

      二、坝头村控争水利案碑

      该碑于清嘉庆二十年乙亥(1815年)由县令张思勖谕示,立于赖店镇岐山村郑氏大厝。碑高约1.8米,宽约0.65米,共482字。

      该碑文记录:有林郑两族,有“牛头井”一口,共同使用。后来,林姓将水井卖于郑氏,井水却仍共同使用。再后来,林姓在“牛头井”上面挖新井,郑氏怕新井地势较低断了“牛头井”的水源,出手阻止引起互殴。县令判决,将林姓新井和郑姓古井的水都流入公圳合成一流,共同使用,并警告林姓不许再趁机豪取巧夺。碑文落款除“县令”外,还有“坝长”和“繆录”,可见当时的法律程序较为完备。

      断案碑所载内容为仙游县令对百姓涉水纠纷的裁决,虽然200余年过去了,但是林、郑两姓一直遵从碑中所记录的条文,成为村民们公认的“村规民约”,成为睦邻友好的典范。

      三、圣泉宫道士盗葬案碑

      此碑现存鲤南镇圣泉宫,康熙六十年(1721年)由圣泉宫立。碑高约70厘米,宽约50厘米,共182字。字迹比较模糊难以辨认,由圣泉村郑建鹏先生提供碑文内容。

      碑文记录康熙五十九年圣泉宫郑帝和张道士私自出售山林,盗掘坟墓,被乡民送官。县令判决驱逐张道士出宫,不许擅入。退还出售所得,从宽不究。山林等产为公用,四至不许挖坏。

      宗教产业的产权往往复杂难以析清,本案的决断体现了一个“所有权”和“使用权”的概念厘清。同时也拿捏好了惩戒的尺度,维护了公共利益的同时又给道士留下悔过的机会。窃以为,对于现实社会日益凸显的宗教产业纠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。

      四、林内村僧人盗树案碑

      该碑立于龙华镇林内村天犀岩寺山坡,碑高曰2米,宽约60厘米,共330字,是道光九年(1829年)刘姓县令亲自颁立。

      碑文大意是,天犀岩有多座寺庙,僧人们在道光四年(1824年)签了合约,划定了“势力范围”和“公共范围”。但是“祝寺”的僧人“木”屡次违约盗伐公共树木十三株。“三官堂”僧人“永寿”和“澰机”虽然愤怒告他,却又为他求情希望从宽处理。刘县令判决,僧人“木”赔缴树价十三员(应为“圆”),送果品道歉,并祭其祖师坟赔礼。

      刘县令要求天犀岩所有公共产业要登记清楚,厘清使用范围并严格遵守道光四年的合约,严禁私自砍伐。同时,他要求天犀岩的公共大树按轮砍伐,并规定了每轮砍伐的数量---“首轮大树四十株,中轮大树六十五株,尾轮大树七十株。其三轮内未成林杂书不计株。”又命令差保两次到山上给树木点数标号,最后立碑为记。

      如上所述,宗教产业的产权纠纷不仅存于民僧之间,还在僧僧之间。清代佛教兴盛,“僧多粥少”的现象愈发明显,若没有合理解决此类争端,会有损于宗教信仰的传播,甚至影响民风。刘县令的处置重在“守约”和“约定可操作化”,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决定了判决的执行力和效力,值得后人深思。

      以上四方石碑,记录四个案例的适当处理,体现了“民本”的思想。同时立碑也彰显了当时政府和百姓坚定的守法意愿,体现了人们追求公平与正义的美好理想,对于现在和谐社会的治理和法制理念的牢固树立或有借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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